索引号: 11330800002618015K/2021-124398 成文日期: 2021-05-31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衢发改发〔2021〕3号 统一编号: ZJHC02-2021-0003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明确“十四五”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03 16:0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发改委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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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市区各相关企业:

根据《浙江省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浙价资〔2011〕176号)、《衢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暂行办法》(衢政办发〔2012〕49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市区“十四五”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十四五”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为:化学需氧量4000元/吨·年、氨氮4000元/吨·年、二氧化硫1000元/吨·年、氮氧化物1000元/吨·年。

二、企业可选择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对202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缴纳5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企业,按照规定标准的80%征收;企业缴纳数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分期缴纳,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排污单位需要新增或出售排污权指标的,均应通过浙江省排污权交易网进行交易。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衢州市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衢价费〔2013〕84号)文件同步废止。各县(市)可参照执行,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明确相应的“十四五”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政策。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