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015K/2021-122214 成文日期: 2021-04-08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组配分类: 市府办文件
文件编号: 衢政办发〔2021〕5号 统一编号:

关于高质量推进土地整治工作赋能乡村振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08 17:2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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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土地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重数量轻质量、重建设轻管护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为高质量推进土地整治工作,确保土地整治项目地块选好、土地整好、后期管好,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高效赋能乡村振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把握土地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

实施标准农田建设、耕地垦造、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旱地改水田等提质改造为内容的土地整治工程,是加强耕地保护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关键抓手。要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六稳”“六保”任务要求,聚焦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工程质量、后期管护三大环节,全过程规范土地整治工作,全方位提升项目建设和管护标准,全链条推进土地整治工作迭代升级,力争土地整治项目“田成方、树成行、路相通、渠相连、地肥沃、景优美”,打造好赋能乡村振兴的全省样板。

二、严格土地整治全生命周期管理

(一)严格抓好项目立项管理。

1.科学制订规划。土地整治项目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利用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开展土地整治潜力调查分析,摸清家底,科学编制新一轮的土地整治专项规划。规划要充分考虑项目选址条件,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库。土地整治年度计划要依法公布,并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2.严格项目选址。严格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审批,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整治主管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环保、财政等相关部门,认真落实联合实地踏勘、立项审查制度,并充分征求农民意愿。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土地流转市场主体资格审查和农业经营项目审核力度,严防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在公路边、铁路边、河边、山边“四边区域”可视范围、“衢州有礼”诗画风光带及重要景观节点、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严格控制进行土地整治项目选址;要加大林地保护,坚决制止毁林垦造耕地。

3.加强项目设计。土地整治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要按照浙江省土地整治建设标准和规范,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单位开展项目测绘和规划设计。在项目工程设计上要广泛运用生态造地技术,特别要对灌排条件、水利设施、水土保持和生态修复等进行充分论证,实现农田生态系统循环和稳定,打造田园生态系统。在项目设计方案中,要把种植管护经费和种植要求作为主要内容,为项目后续管护提供经费保障。项目设计完成后,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整治主管部门)要组织内部初审,并经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生态环境、乡镇等单位会审通过后上报审批。

(二)切实加强项目质量管理。

4.规范建设模式。压实项目实施主体责任,把好项目工程施工关、监督检查关、资金管理关,形成工程闭环控制体系。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实施主体的,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度、公告制度、合同制度、监理制度、预决算制度。对采用“以奖代补”模式实施土地整治项目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细化完善政策,明确实施主体与实施单位双方职责、资金支付程序等具体内容要求,杜绝发生降低建设标准的情况。

5.强化现场监管。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要督促项目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组织施工,确需调整规划设计方案的,按照《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完善乡镇、村、监理单位的监督体系,落实项目网格化管理机制,鼓励运用监控、无人机等手段加强日常监管。鼓励各地推行“县级监理管项目监理、项目监理管项目现场”的双监理制度,进一步规范项目施工和生产安全。落实好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提升土壤再利用和持续转化能力,增强新增耕地的土壤质量及稳定性。

6.严格验收复核。土地整治项目验收部门要按照项目规划,对灌排条件、水利设施、种植土层、水土保持和生态修复、工程建设质量等进行严格把关。严格按照《浙江省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办法》开展补充耕地质量等级抽样、评定工作。项目通过县级验收后,市资源规划局按市级抽查复核办法组织市级部门、专家开展抽查复核工作,并出具是否通过复核的意见,对部门、专家提出的整改意见,县(市、区)政府应认真组织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市资源规划局备案。

(三)高度重视后期管护。

7.落实种植要求。土地整治项目验收通过后,所在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基础设施管护、种植利用技术指导、台账管理等制度,督促种植主体、项目管护运营主体严格按照耕地用途管制要求进行种植利用,防止改变耕地用途。指导项目管护运营主体通过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配方肥、实施秸秆还田等措施提升耕地质量。

8.建立兜底制度。对已有明确后期管护运营主体的土地整治项目,各县(市、区)政府和乡镇政府要监督落实运营主体责任。对现有运营主体不明确的,各地要分析研判项目现状和潜力,及时确定项目运营主体,明确运营期限和运营要求。对没有运营主体的,由乡村振兴公司、“两山银行”等国资公司兜底运营。

9.规范资金使用。土地整治项目要规范土地指标调剂收入的使用和监管,土地指标调剂收入至少50%用于乡村振兴项目,建设用地复垦指标优先用于乡村振兴。县(市、区)政府调剂收入用于乡村振兴的情况要细化到财政支出科目,并每年向市政府报告落实情况。实行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后5年管护期制度,县级财政要按每亩新增耕地不少于2000元的标准列支管护资金。积极探索耕地有偿保护资金与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相挂钩的激励政策。

三、全面压实土地整治工作责任

(一)县(市、区)政府责任。县(市、区)政府是所在行政区域土地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土地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等工作。要深刻认识守牢耕地红线的极端重要性,不折不扣落实好土地整治主体责任,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重点要在巩固原来成果基础上,建立并落实从规划编制、项目立项、现场管理,到复核验收、后期管护为主要内容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特别要做实做细做好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

(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责任。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是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主体和管护主体,负责土地整治项目选址、政策处理、实施管理、工程质量管理、资金使用管理、后续管护等工作。

(三)全市各级相关部门责任。自然资源部门要组织好土地整治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抽查复核;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和种植利用工作的技术指导;水利部门要抓好水资源利用和管理、水土保持措施审核;建设部门负责施工、监理单位行业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强化部门协同,推动推动土地整治项目高效落实。

(四)严格实施督查考核。落实土地整治项目各环节的责任,工作绩效作为市委市政府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违法违规选址立项、纵容项目违建、管护懈怠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后撂荒抛荒,或出现“非农化”“非粮化”等情况的,要依法追究属地政府责任。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