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发布日期:2021-03-23 14:4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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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切实保障各级行政机关及时有序发布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制作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负有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的职责不再由其他行政机关承受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作、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五条  2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对于2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1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六条  政府信息涉及2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1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八条  被征求意见机关在收到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的征求意见文(函)的5个工作日内应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拟公开政府信息必须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适用本制度。各类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信息发布协调,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4年4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