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促进依法行政和“阳光政府”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终考核每年组织1次,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建设情况;
(二)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
(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六)保密审查情况;
(七)年度报告、季度报表和信息报送情况;
(八)相关举报投诉处理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第六条 年度考核基本程序:
(一)市政府办公室每年年初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下发县(市、区)政府及市级政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细则及评分表。
(二)被考核单位每年年底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查评分、整理形成工作汇报材料,以电子文档形式报市政府办公室。
(三)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成由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保密局等单位相关人员共同参与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小组。
(四)考核小组依据评分细则,结合季度报表、日常检查、重点抽查督查等情况对被考核单位进行逐项打分,确定考核等次。
考核采用100分制,总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处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低于60分)四个等次。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情况与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综合考核结果相挂钩,根据考评得分及工作缺漏实际情况对部门、单位在核定扣分权限内进行倒扣分。
第八条 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严重失职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根据《衢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各类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其行政主管或联系部门负责。
第十条 本办法由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4年4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