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04X1/2021-120985 成文日期: 2021-03-15
发布机构: 市教育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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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意见(修订)》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3-15 14:5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教育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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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一、修订背景

2016年10月,衢州市教育局等五部门印发了《衢州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幼儿园建设管理的要求与条件。实施5年以来,有效促进了全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合理布点规划,理顺了管理体制,全面扩大了我市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为完成“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的任务要求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随着近年来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社会形势的急剧变化及“全面二孩”政策的放开,《实施意见》中的有些条款已逐渐滞后于当前实际,亟须进行调整修订。一是不适应当前学前教育发展的要求,与近两年学前教育出台的相关文件不符;二是指标依据或涉及的机构已发生了变化;三是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操作上不科学不合理的需要进一步改进。因此,衢州市教育局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组成专家组对《实施意见》进行了修订,修订稿在教育、资源规划、住建、发改等系统内部广泛征求意见,并在衢州市教育局官网及衢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经四部门党委会(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定稿。

二、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依据:《中共衢州市委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以下简称省《管理办法(修订)》)等法规、标准和相关政策。

(二)修订更新了部门名称与职能。机构改革后,部门单位精简合并,名称也相应变更。《实施意见(修订)》中统一更新了部门单位的新名称,例如资源规划部门、智慧新城、智造新城等。同时将原有国土部门的职能任务,依法依规分配给了资源规划部门。

(三)修订更加重视人口测算标准的精准度。本次修订将“配套幼儿园规划设置应按不少于15生/百户的标准落实(城市居民按每户3人口径统计)”修改为“配套幼儿园规划设置应按不少于50生/千人的标准落实(城市居民按每户2.6人口径统计,标准已考虑婴幼儿托班需求)”。另一方面,在第四条“设置”中,增加了“原则上配套幼儿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因《衢州市中心城区幼儿园建设布点规划》(2020年4月)规定:中心城区千人指标幼儿园为50生/千人,幼儿园按照300米左右的服务半径布局。为配套资源规划部门测算标准,故作出同步修改。

(四)修订删除了不合理条款。第四条“设置”中的衢州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标准表因数据表述不准确,在修订文件中予以删除,直接参照国家、省相关文件标准设计。

(五)修订加强了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参与深度。在第三条“规划”里增加了“各地应当将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落实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在第五条“审批(审查)”里“配套幼儿园立项审批和规划方案审查论证时应合理采纳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增加了一句“不合符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以上两条均为省《管理办法(修订)》文件中新增内容。

(六)修订细化了配套幼儿园交付条件。在第十条“交付”中增加了“配套幼儿园要按约定标准完成装修并配齐设施设备后移交,幼儿园必须单独设立消控系统,为幼儿园适量安排相对独立的教师停车位。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小区内其他建筑物不相连,各公共设施单独的,可不纳入小区物业管理;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小区内其他建筑物相连,公用公共设施的,应纳入小区物业管理,按法律法规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及车位管理费。”“办理不动产权证时免收产权变更税费”。

(七)修订规范了配套幼儿园使用与管理。在第十一条“使用”中增加了“公办在园幼儿占比未达到阶段规划发展指标的地区,原则上均办成公办幼儿园;公办在园幼儿占比已达到阶段规划发展指标的地区,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条款,希望通过小区配套园办成公办园的方式,在几年内快速增加公办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对“入公办园”的迫切需要。

三、适用对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衢州市区范围(含柯城区、衢江区、智慧新城、智造新城)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与管理。(不包括托育机构、小学内的学前班以及儿童早教培训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