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衢政办发〔2020〕32号)

发布日期:2021-02-18 10:5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电子政务中心 字体:[ ]
分享: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各有关单位:

《衢州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衢州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消除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全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住房委办〔2020〕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党建统领基层治理下的农房风貌管控工作,力争用2年左右时间,以用作生产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其他人员聚集使用的农村公共房屋为重点,统筹兼顾、标本兼治,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农村房屋重大风险隐患,健全相关政策规范,完善常态化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

二、排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村(包括乡镇政府驻地行政村、街道办事处下辖行政村和农村社区,下同)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在前一轮农村房屋全面排查工作基础上,区分农村自建房和非自建房两种类型,全面复核查清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等,进一步完善农村房屋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

(一)农村自建房。包括自住农村自建房和用作生产经营的自建房。

1.自住农村自建房。主要用于自住的农村自建房,包括闲置的农村自建房及附房。

2.用作生产经营的自建房。将原有自建住房改变用途,用作餐饮饭店、民宿宾馆、出租房、超市、民办幼儿园、家庭作坊和其他生产经营用途的房屋。

(二)非自建房。包括公共管理和服务用房、生产经营的非自建房和统建的农民安置房。

1.公共管理和服务用房。指农村集体所有或租用的用于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房屋,包括村委会等行政办公、文化礼堂等文化设施、敬老院等养老设施、应急避难中心、农村婚宴中心、公共食堂、农贸市场、宗教活动场所、宗族祠堂等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等;相关部门、行业系统、企事业单位所有或租用的用于学校、卫生院(村卫生室)、体育健身、游客中心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房屋。

2.生产经营的非自建房。指非农村自建房屋所有权人通过自营、出租、合作等方式建设的民宿宾馆、餐饮饭店、工厂作坊等或用作出租和其他生产经营用途的房屋。

3.统建的农民安置房。指在农村范围内由政府有关部门、工程项目实施机构、村集体等统一组织建设的农民安置房等。

排查重点为用作生产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其他人员聚集使用的农村公共房屋,以及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经过改建扩建的房屋、违法占地建设的其他房屋等。对建设年限长、建设标准低、失修失养,经鉴定的危房,擅自加层、改扩建的房屋,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三合一”自建房,池塘、河道、高边坡回填等软弱地基上的自建房,特别是位于城乡接合部、城中村等重点区域,未经审批、未经专业设计施工、用于经营的自建房,要作为本次排查整治的重中之重。

三、整治内容

(一)场地安全隐患。对排查发现的位于已查明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小流域山洪灾害危险区范围等不适宜建设区域的危险房屋依法进行整治。

(二)房屋安全隐患。对排查发现的年久失修、不当使用、存在结构和消防等严重安全隐患的危险房屋依法进行整治。

(三)建设安全隐患。对排查发现的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依法进行整治。

(四)使用安全隐患。对排查发现的农村房屋改变用途从事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前未按规定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进行整治;排查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在使用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房屋依法进行整治。

四、时间安排和工作任务

各县(市、区)要分类分步采取相应的排查整治措施,利用我市前期农村危旧房治理改造工作基础和信息化管理手段,力争用2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进一步健全法规政策和相关规范,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

(一)集中排查(2020年12月1日—2021年3月31日)。

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边查边治的原则,对行政村范围内所有农村房屋分步开展重点排查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用作生产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人员聚集使用的农村公共房屋,以及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经过改建扩建的房屋、违法占地建设的其他房屋等,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面排查农村自建房和非自建房的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址和周边环境安全等,于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通过排查,建立农村房屋档案,并同步修改、补充、更新和完善浙江省农村房屋信息管理系统中农村自建房“一户一档”信息,录入非自建房“一房一档”信息,按照排查职责分工核实后上传。

(二)集中整治(2021年1月1日—2021年9月30日)。各县(市、区)要根据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迅速推进依法重点整治,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任务、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加快重点排查对象整治,确保重点整治在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有序推进全面整治,确保农村危房自确认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治理改造。整治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实行销号管理,到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农房安全隐患全面整治。

(三)长效治理(2021年10月1日—2022年10月31日)。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结合《衢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进一步健全农村房屋安全隐患长效治理改造机制,及时发现和有效整治动态新增危房。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经营、改扩建和用途变更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完善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健全乡镇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机构,下沉监管力量,提高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水平。住建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制定关于农村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的管理规定。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排查整治办,设在市住建局),市委办、市府办、市纪委市监委、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体育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其中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为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要第一时间向同级党委汇报,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扎实做好排查整治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狠抓落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县(市、区)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资源调配等工作,组织各乡镇(街道)、行政村做好排查整治各项工作。

(二)细化部门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将应当纳入行业安全监管范围的农村房屋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强化监管。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牵头组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完善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市资源规划局负责牵头治理因自然地质灾害等引起的农村危房,指导农村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风险排查整治;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农村人居环境和村庄整治,指导农民建房“一件事”办理,按职责负责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农村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农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市司法局负责配合完善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相关制度,强化法治保障;市财政局负责将农村房屋安全管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农村交通用房的安全隐患排查、房屋信息复核,并协助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农村洪涝灾害隐患点房屋排查整治,负责指导农村山洪灾害隐患点识别,负责洪涝灾害防治工程措施的技术审核;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指导农村人员密集场所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农村敬老院、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养老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房屋信息复核,并协助、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做好农村教育用房的安全隐患排查、房屋信息复核,并协助、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文旅局牵头文物、文保等建筑的危房治理,协助做好乡村等级民宿、A级旅游景区、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文化礼堂等文旅用房的安全隐患排查,并协助、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卫健委负责做好农村医疗卫生用房的安全隐患排查、房屋信息复核,并协助、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体育局指导县(市、区)体育部门配合属地部门,做好农村体育用房的安全隐患排查、房屋信息复核、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民宗局负责做好宗教场所用房的安全隐患排查、房屋信息复核,并协助、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指挥救援工作,协助配合做好安全隐患整治;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负责做好排查整治过程中规划保留村红线范围外涉及建设规划的审批工作。

(三)落实属地责任。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由属地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担负行业监管责任,乡镇(街道)、行政村负具体实施责任。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对排查出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由乡镇(街道)负责推进整治工作,做到责任到人。

(四)加强综合保障。各县(市、区)要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强化技术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排查。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的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等工作。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统筹做好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农房建设管理工作。

(五)强化督促指导。农村危房治理改造工作列入对各县(市、区)年度目标考核,要按照时间节点,倒排工作进度,实行销号管理,保证完成排查整治任务。要认真对照排查范围、排查内容,细致深入开展排查工作,保证排查结果真实、准确,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排查汇总数据和整治进展情况要经各县(市、区)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的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排查整治办对各县(市、区)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必要时可组织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开展联合实地督导,避免多头检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

(六)创新方式方法。在农村危房整治过程中,鼓励各县(市、区)因地制宜,创新方式方法。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盘活存量、集中安置,产权置换、以旧换危,引入资本、产权共有等多种方式开展危房整治。联合金融单位、国有投资单位探索农房按揭、农房代建等融资和建设模式,解决资金问题和农房建设模式及质量安全问题。

(七)做好宣传引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广泛宣传,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农村房屋安全的重要性,及时了解农村干部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要全面深入开展农村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农民群众房屋安全意识,提高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

附件:1.农村房屋安全信息采集表(自建房)

2.农村房屋安全信息采集表(非自建房)


附件:衢政办发[2020]32号(关于印发衢州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综合三处  不上公文交换系统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