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0002618015K/2021-130523 | 成文日期: | 2021-12-30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文件编号: | 统一编号: |
一、制定背景
为适应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需求,转变监管理念优化执法方式,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监督,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9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哪些企业可以纳入正面清单?
正面清单企业应同时满足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1)符合“三线一单”要求;
(2)环境信用为“B”及以上等级;
(3)两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4)两年内未因生态环境违法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5)环保手续齐全、环境管理规范、污染防治设施齐备且正常稳定运行;
(6)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门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工况监控等有关规定,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7)近五年内未发生过恶意偷排(含倾倒固体废物)、篡改台账记录、自动监测数据造假、逃避监管等严重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三、正面清单的纳入程序包括哪些?
(1)名单筛选。各分局负责对辖区内企业进行筛选,每年12月前提出拟纳入(或调整)正面清单企业名单。企业自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主动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申请。
(2)现场核查。各分局应结合日常监管对拟纳入正面清单管理、提出纳入管理申请的企业是否符合纳入条件开展现场核查。
(3)征求意见。经现场核查符合纳入条件的,各分局应征求属地发改、经信、应急和园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修改调整后,于每年12月报市生态环境局汇总。
(4)研究审查。拟纳入正面清单企业书面送市发改、经信、应急等相关部门和环保产业协会、环境科学学会等组织单位征求意见后,市生态环境局对是否纳入正面清单进行研究审查,确定公示名单。
(5)公开公示。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市政府网站、市生态环境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公布投诉举报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6)正式发布。经市生态环境局研究确定正面清单名单后,以市生态环境局名义正式下文,并通过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予以发布。
(7)备案登记。全市正面清单正式发布(或调整)后3个工作日内,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四、正面清单企业如何监管?
对正面清单企业应当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检查,原则上不进行各类形式的现场检查。
(1)正面清单企业被列入本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各类环保专项行动、专项检查范围的,原则上以污染源在线监控、用水用电监控、卫星遥感、查阅企业公开信息等非现场的方式为主开展检查。
(2)正面清单企业全部纳入市、县两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列入年度执法任务和计划,并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
(3)对正面清单企业非现场检查发现环境问题的,应当先由企业自查,限时提交书面自查报告和证明材料;经综合审核发现环境违法线索的,经各分局执法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正面清单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1)涉嫌环境违法被媒体曝光,群众举报投诉,或者上级交办环境问题线索的;
(2)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3)省、市生态环境部门交办的自动监控监测超标报警,或视频监控、用水用电监控异常等违法行为线索的;
(4)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的执法监测、专项行动、专项检查等;
(5)其他确需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的情形。
五、正面清单企业如何移出?
纳入正面清单管理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分局应及时报市生态环境局将其移出正面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1)因生态环境违法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
(2)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3)因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撤销、撤回等原因导致主体灭失的;
(4)其他应当移出正面清单的情形
六、实施时间
根据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本实施细则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施行。《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建立和实施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相关工作的通知》(衢环发〔2020〕17号)文件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单位: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咨询电话:8356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