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0002618015K/2021-130447 | 成文日期: | 2021-12-29 |
发布机构: | 市住建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文件编号: | 统一编号: |
一、起草背景
(一)国家要求。2021年7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和支持政策,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
(二)我省要求。省政府办公厅10月29日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增加了相关支持政策和要求。
(三)我市任务。省《指导意见》将衢州市区列入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发展城市,要求我市11月底前出台实施意见和操作办法。我局牵头草拟了《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新(改)建操作细则》和有关操作细则(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起草过程
9月10日,我局组织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资规局、市经信局等11个部门单位,召开落实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会议,讨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土地、财税、金融、项目审批等方面支持政策的具体实施路径及项目建设条件、申请流程、运营、监督管理等相关内容。我局结合省《指导意见》以及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建议,起草了《实施意见》,并征求了两城两区、各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对《实施意见》予以修改完善。
10月13日将《关于加快发展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网站上公开征求了意见。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明确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工作目标、基本要求、责任分工、工作机制、保障措施等内容。
(一)工作目标。根据省建设厅对我市市区“十四五”末城镇就业流动人口的计算口径,明确我市市区“十四五”期间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9000套。
(二)基本要求。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一是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市区无房新市民、青年人,包括新就业大学生、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产业园区职工等群体。
二是房源筹集。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应为依法取得的土地和批建手续齐全的合法建筑,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
三是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具体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评估确定,或依据政府发布的参考价格确定。
(三)主体责任。明确市区各区块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负主体责任,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确定“十四五”期间发展目标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推动项目建设、准入、退出、运营管理。
(四)工作机制。一是建立联审机制,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成立项目联合审查工作小组,对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审查;二是落实扶持政策,就土地、财政、税费、金融等相关支持政策落实明确责任部门单位。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实行规范管理,市住建局负责牵头制定市区新(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操作细则,明确项目建设和营运管理的具体要求;落实好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的使用管理,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认定、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管理;推进信用管理,市住建局负责建立涵盖投资主体、建设单位、运营管理单位、用人单位、承租对象等多主体的诚信档案,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五)保障措施。为了有效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本意见从三个方面提出了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加强宣传引导;三是严格目标考核。
解读单位:市住建局
咨询电话:3023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