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0002618015K/2021-130365 | 成文日期: | 2021-12-13 |
发布机构: | 市人社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号: | 衢市人社发〔2021〕112号 | 统一编号: | ZJHC13-2021-0007 |
柯城区、衢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和规范工伤保险服务协议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管理,更好地为工伤职工提供优质服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等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现就做好市区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协议机构类型
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是指自愿申请,并经市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评审并签订服务协议,为工伤职工提供相应服务的机构。协议机构分为工伤保险服务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保险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两类。
二、协议管理职责分工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区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政策的制定及监督指导工作。
市区各级经办机构按照医疗机构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区域内协议医疗机构的申报受理、评审、医疗服务协议的签订、医疗费用结算、协议管理等工作。市级经办机构负责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伤保险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数量,并做好申报受理、评审、服务协议签订等工作,市区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费用结算、协议管理等工作。
三、协议机构申请条件
1.市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服务协议医疗机构资格。医疗机构有多个执业地点的,应当由主体医疗机构提交申请,并由主体医疗机构统一办理各执业地点的申报手续。申请工伤保险服务协议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已取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资格的医疗机构;
(2)具备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医疗服务的条件,在工伤救治、康复和职业病防治方面有专业技术优势;
(3)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医疗服务和职业病防治管理的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4)遵守国家、省、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
(5)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能满足工伤保险参保人的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管理需求,并能满足与经办机构信息系统的联网要求;
(6)遵守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
2.符合条件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资格。申请工伤保险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证书》;
(2)具有执业资格证书的专职技师,相应资质的训练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配置辅助器具相应的专科科室及其相应配置前辅助检查科室和设施;
(4)具备与社保经办机构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能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售后服务系统;
(5)遵守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
四、协议机构申报流程
1.经办机构在确定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时要按照公平公开、强化管理、优化服务的要求,遵循供需平衡、逐步推进、动态管理的原则。
市区各级经办机构原则上每年两次集中办理申请受理工作。申请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的单位向所属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所需材料详见附件)。
2.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场核对递交的申请材料,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补正。社保经办机构在受理申报期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下达受理告知书。
申请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经办机构不予受理其申请:
(1)申请前12个月内因违反社会保险、卫生、市场监督和物价管理等相关规定被上述主管部门执行行政处罚的;
(2)采取虚构、篡改等不正当手段报送申请资料的;
(3)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材料不全或经告知后仍不能提供完整材料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纳入社会保险服务协议管理的其他情形。
3.社保经办机构在下达受理告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协议机构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采取书面提交材料和现场查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人社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的资格条件,对申请机构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并确定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名单。评审不合格的,终结本次申办流程,由社保经办机构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4.评审合格的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名单由对应经办机构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公示期限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收集、整理公示意见,确定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名单。必要时应再次组织评审。
5.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名单确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由经办机构与之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
五、协议管理内容
1.工伤保险服务协议医疗机构的服务协议每两年签订一次;工伤保险服务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服务协议每三年签订一次。
服务协议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统一制定,另行印发。工伤保险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主要包括:服务期限、服务对象、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要求,费用审核与控制要求,费用结算办法及支付标准等,以及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内容。
2.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应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做好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辅助器具配置等服务及管理工作,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努力提升工伤保险服务水平,协助做好工伤预防宣传工作,为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提供便捷服务。就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管理有关事项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合理化建议。
工伤保险服务协议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社保经办要求,积极开展工伤保险联网申报结算工作,进一步提升工伤保险服务工作效能。
3.社保经办机构应对协议机构的工伤保险政策执行、协议履行、信息化平台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可采取实地稽核、书面稽核、举报稽核和约谈等方式进行,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审计检查和巡查工作。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及时支付工伤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听取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对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4.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服务协议:
(1)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期满的;
(2)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执行期间,一方违反协议,经协商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3)因协议医疗机构合并、解散等原因无法履行协议的。
5.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终止服务协议后,需重新申请协议机构资格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6.已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不再组织评审,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按新的服务协议续签。
六、其他
1.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的名单由负责签订服务协议的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公布,并将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的名单向市社保经办机构和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抄送备案。
市区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确定并公布的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实行协议互认。衢州市范围内其它经办机构确定的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纳入市区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范围。
2.本通知自2022年1月13日起实施。
附件:衢州市区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资格申请表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衢州市区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资格申请表 | ||||||
申请类别: □工伤保险服务协议医疗机构 □工伤保险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 ||||||
机构名称 | ||||||
地址 | 邮编 | |||||
执业许可证号 | 所有制形式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机构内部工伤保险管理部门联系电话 |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成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时间 | 定点所在行政区域 | 医院 级别 | ||||
企业基本情况 | ||||||
前一年内是否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卫生、市场监督和物价管理等相关规定被上述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记录 | 是否同意进行工伤保险联网结算系统改造 | |||||
申请单位意见 | 我机构申请成为衢州市区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并承诺所填写的信息及所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如上述材料与事实不符,我机构将承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 |||||
法定代人表签名: (公章) | ||||||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申请工伤保险服务协议医疗机构资格和工伤保险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资格应当如实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工伤保险服务协议医疗机构资格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1.《衢州市区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资格申请表》2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利性医疗机构另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二、申请工伤保险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资格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1.《衢州市区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资格申请表》2份;
2.《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质监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辅助器具配置人员名单、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经营辅助器具名目(包括型号、功能及价格);
5.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