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0002618015K/2021-129767 | 成文日期: | 2021-12-08 |
发布机构: | 市人社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号: | 衢市人社发〔2021〕111号 | 统一编号: | ZJHC13-2021-0006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9〕57号)和《关于提高202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5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每人每月185元调整为225元,全市65周岁及以上参保居民从每人每月提高5元调整为10元。各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各自情况适当增加(65周岁及以上提高部分不列入计发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基数)。
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民生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对城乡居民的关心。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做好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相关工作,确保将提高后的养老金及时足额准确发放到位。同时,要积极引导广大参保人员提高缴费水平,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保障能力。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