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800/2020-114085 | 成文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机构: | 市商务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无效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号: | 衢商务〔2020〕32号 | 统一编号: | ZJHC21-2020-0002 |
ZJHC21-2020-0002
市智造新城、智慧新城管委会,柯城区、衢江区电商主管部门、财政局,市本级各有关企业:
根据浙江省商务厅、财政厅《关于公布省电子商务创新发展试点名单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7〕93号)、《关于下达2018年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企〔2018〕12号)、《关于下达2019年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企〔2019〕20号)、《关于下达2020年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企〔2020〕18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特制定《衢州市2020年度省级电子商务创新发展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商务局 | 衢州市财政局 |
2020年8月28日 |
衢州市2020年度省级电子商务创新发展
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 则
为进一步推进电子商务应用和模式创新,全面促进我市电子商务创新发展,从2018年至2020年,省财政将每年安排资金对经申报并由省、市两级商务、财政部门认定的我市省级电子商务创新发展试点项目给予资金支持,为进一步规范2020年度财政支持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试点项目确定
(一)年底前由各区块组织相关单位申报下一年度省级电子商务创新发展试点项目,经各区块电商主管部门初步评定后,报市商务局。
(二)根据省级电子商务创新发展试点内容,市商务局组织项目专家对申报的试点项目进行评估后,确定试点项目,并组织实施。
三、资金支持对象
资金支持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衢州市本级(含柯城区、衢江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纳入试点范围。
(二)合法经营,在市本级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信用良好,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资料。
(四)企业当年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违法乱纪案件。
(五)通过公开招投标、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主体,可以为市外法人企业。
四、资金支持内容
(一)提升农产品网上销售体系。不断扩大农产品网上销售规模,提升农村电商服务体系。着力推进电商精准助农试点,建设新型农产品电商园区,加快农产品电商企业集聚发展。
(二)提升生活服务业电商。围绕智慧支付、便利购物、家电服务等生活服务业,鼓励发展共享经济新业态,提升居民生活服务便利化水平。
(三)提升电商公共仓储配套。鼓励企业建设电子商务公共仓储,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仓储、打包和配送等服务,逐步构建智能型仓储管理配送体系,完善我市电商产业配套服务与基础。
五、资金支持标准
(一)支持经公开征集认定的电商精准助农试点村农产品上行公共服务机构开展与试点村对接,通过品牌推广、包装设计、培训指导、引流促销等方式进行产品整合、打造,网销农产品,促进农产品上行。对当年实现试点村农产品(含农村文化产品及其衍生品,下同)网络销售额达到10万元的,给予服务机构1万元的资金支持;在此基础上,对当年度农产品(包含但不限于试点村农产品)网络销售额100万元(含)以上的,按5%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每个机构当年度总支持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二)完成智慧商圈(含口碑街,下同)建设项目,经商务部门组织评定,给予项目承建主体5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对优质电商服务体验点等互联网新零售业态,给予投资主体每个网点1万元的资金支持。
(四)企业投资实施的,除上述(一)、(二)、(三)项内容外的,其他农产品网上销售体系建设、电商公共仓储配套和生活服务业电商等项目,对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20%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对经认定的省级农产品电商创新发展示范区, 给予不超过当年度省级财政拨付试点资金总额1/3的资金支持。
(六)对由政府主导投资的电子商务重大创新项目,经市商务局审核认定后,给予项目实际投入金额的全额支持。
(七)对电子商务创新发展试点的相关整体推进工作,给予不超过当年度省级财政拨付试点资金总额10%的资金支持。
(八)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发挥商协会、中介组织及其它相关机构、企业的作用,承接经市政府或市商务局认可的创新性项目。
六、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一)申报
项目完成后,试点项目实施主体即可向市商务局提供相关申报材料,申请政策兑现。市商务局将酌情分批次实施政策兑现。所需材料如下(一式四份):
1.衢州市省级电子商务创新发展试点资金申请表。
2.企业申请报告(含企业基本情况、试点项目完成情况)。
3.企业年度审计报告(或项目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纳税证明。
4.企业承诺书(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负法律责任)。
5.资金往来凭证。
6.农产品收购证明、电商销售证明材料(涉及投资类的项目不需提供此项材料)。
7.投资额发票、资金往来证明(涉及投资类的项目须提供此项材料)。
8.其他材料(如项目明细、图片等)。
(二)审核
市商务局组织有关专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实地核查,对试点项目完成进度和绩效等进行全面考评,确定项目支持金额。
(三)拨付
经市商务局公示后,由市商务局下达资金支持文件,负责资金兑现。
七、监督管理
(一)同一项目享受中央、省、市级财政奖补资金采取就高原则,不得重复享受。
(二)相关企业获得的支持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
(三)本办法适用于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的电子商务创新发展试点项目。
(四)获得专项支持资金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追缴扣回支持资金、取消今后享受财政专项资金资格等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支持资金的;
2.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网上销售农产品,涉嫌扰乱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的;
3.不按规定使用支持资金的。
八、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