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015K/2020-77927 成文日期: 2020-02-18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组配分类: 市府办文件
文件编号: 衢政办发〔2020〕3号 统一编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0-02-18 14:3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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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政办发〔20203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推动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落实,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全面提升营商环境便利化、法治化水平,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学习贯彻《条例》的有关要求,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全面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将营商环境建设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突破口,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全力推进诚信政府建设,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努力打造“中国营商环境最优城市”,为建设“活力新衢州、美丽大花园”提供强大动力。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四大行动。

1.开展《条例》集中宣贯行动。各级各单位要集中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活动,将《条例》纳入市级各部门学习的重要内容和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要拓宽宣传渠道,在衢州日报、衢州电视台、无线衢州APP等媒体开设营商环境专栏,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系列报道,发布宣传贯彻《条例》出台的政策措施、改革成效等相关信息。

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营商办、衢州广电传媒集团、衢报传媒集团等

完成时间:全年

2.开展政府履约专项行动。各级各单位要强化契约精神,推进诚信政府建设,争做诚信守法的表率。全面开展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政策承诺和合同履约情况自查,防止因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发生的违约毁约行为。

责任部门:市营商办、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监管办、市协作办等

完成时间:2020年5月底前

3.开展政府欠款集中清理行动。各级各单位要开展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清理集中行动,加大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加强预算管理、完善保障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监管办、市营商办等

完成时间:2020年8月底前

4.开展企业减负“回头看”行动。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开展国务院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回头看”,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建立完善监督检查清单制度,清理违规涉企收费、摊派事项和各类评比达标活动,切实降低民营企业成本费用。

责任部门: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税务局、市工商联等

完成时间:2020年5月底前

(二)落实四项制度。

5.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对企业开办、企业注销、不动产登记、办理建筑许可、纳税、跨境贸易、水电气网报装、申请获得信贷等公共服务事项,要公开具体办理时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

责任部门:市府办、市营商办等

完成时间:2020年6月底前

6.落实合法性审查制度。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与建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市营商办等

完成时间:2020年6月底前

7.落实公平性竞争审查制度。坚持存量清理和增量审查并重,全面清理防碍市场公平的政策规定做法,保证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

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

完成时间:2020年3月底前

8.严格落实市场准入制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办等

完成时间:2020年6月底前

(三)深化政务服务环境。

9.规范审批中介服务。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营商办、市监管办、市财政局等

完成时间:全年

10.进一步清理证明事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网站公布证明事项清单,清单之外不得索要证明。对已取消的证明事项,要及时通过互联网等向社会公布目录,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并公布新的办事指南、办事流程等事项。继续推行告知承诺制,同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审查。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市营商办等

完成时间:2020年6月底前

11.推进“证照分离”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办、市司法局、市委编办等

完成时间:2020年6月底前

12.优化企业营资服务。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要完善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责任部门:市人行、市银保监局、市金融办、市营商办等

完成时间:全年

13.持续深化政务审批便利化改革。设立企业开办服务专窗,整合营业执照和税务发票一窗办理。拓展延伸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3.0,迭代推进低风险小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探索构建产业招商项目服务平台,进一步压缩水电气报装审批时间。推广金融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探索取消税务、社保等前置条件,进一步优化企业注销便利度。

责任部门:市营商办、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监管办等

完成时间:全年

(四)强化市场监管。

14.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探索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针对涉及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要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范围。

责任部门:市营商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市司法局等

完成时间:全年

15.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监管全覆盖,并严格规范重点监管的程序;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并依法依规处理。

责任部门:市营商办、市委政法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信访局等

完成时间:全年

16.规范行政执法监管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行政执法中要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慎重实施行政强制,对新兴业态要探索包容审慎监管。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市营商办、市市场监管局等

完成时间:全年

17.全面创新监管方式。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全面深化行政执法改革,整合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

责任部门:市营商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等

完成时间:全年

(五)建立多元化涉诉纠纷调解机制。

18.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

责任部门: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法院、市信访局等

完成时间:2020年10月底前

19.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强化基层知识产权保护行政职能,积极融入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

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法院等

完成时间:全年

20.创新营商环境服务机制。搭建企业服务平台,全方位受理和收集反映营商环境问题,建立汇聚“问题池”,实现网上受理、网上交办、网上分析。完善问题收集办理机制、限时办结机制、重大问题会商机制、统筹推动工作机制、综合评价机制和服务企业信息化机制,推进涉企服务平台的打通融合,探索建立“1+6+N”营商环境综合服务体系。

责任部门:市营商办等

完成时间:全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级政府部门要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务实管用的措施办法,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精心组织、周密谋划,更好地促进《条例》贯彻落实。进一步发挥各级营商办的统筹协调作用,完善相关配套机制,确保《条例》贯彻落实取得扎实成效。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牵头单位(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责任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制,落实主体责任,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将《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绩效考核范围,不断促进营商环境建设。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任务牵头部门要采取专项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等方式,重点围绕落实《条例》和本实施方案,对各地、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研究制订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办法,推动工作。对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对违反、变通、规避《条例》等行为严肃追责,切实维护《条例》的权威性。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