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

发布日期:2020-12-09 19:2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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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强化对全市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全市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是否符合《条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是否全面、及时、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和载体是否形式多样、便民利民;

(三)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是否规范健全、落实到位;

(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和按时答复,是否违规收取相关费用;

(五)是否能够围绕社会公众关注的权力运行和民生事项,有效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七)其他需要进行社会评议的内容。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可结合实际采取以下不同的方式,或选取几种方式的组合:

(一)公众评议,即根据评议内容设计调查问卷,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众测评;也可以委托媒体或相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

(二)特邀代表评议,即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代表、有关专家和群众代表等召开评议座谈会,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查阅部门、单位的相关公开资料,并进行测评。

(三)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评估工作,以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的专业性、客观性。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一般每年组织一次。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拟订评议活动方案,确定评议的具体内容、评议方式和邀请参加评议的公众代表等;

(二)下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政府网站、相关查询平台发布社会评议告示;

(三)组织实施评议座谈会,发布网络调查问卷;

(四)汇总社会评议结果;

(五)确定评议等次;

(六)向本级政府和有关方面书面报告评议结果情况,并将评议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七)整理归档评议资料。

第八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被评议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8年10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