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30800/2020-117943 成文日期: 2020-11-30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衢市监规〔2020〕3号 统一编号: ZJHC68-2020-0004

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简化乙类非处方药品零售企业开办审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07 16:1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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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衢市监规〔2020〕3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直属分局、集聚区分局:

为贯彻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药品流通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鉴于乙类非处方药品的安全性,依据《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要求,经研究,决定进一步简化乙类非处方药品零售企业开办的审批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

乙类非处方药品零售企业开办简化审批程序,企业通过“申请+承诺”的形式取得乙类非处方药经营资质。将原通过“申请筹建—材料审核—现场验收—系统审批—发证”取得乙类非处方药经营资质的审批程序,简化调整为“企业申请—承诺并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筹建、验收环节按照省局系统流程设置现场即办,现场检查环节意见调整为“承诺许可,许可后三个月内现场检查”),申请材料按照省局“八统一”要求收取”。衢州市乙类非处方药品零售企业开办审批承诺书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进一步明确人员要求

新申办乙类非处方药店(不包括连锁总部)应配备一名以上具有药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涉药人员(不限任职岗位),该人员应在职在岗且能正常履职;其他人员应是高中以上学历且通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具备可靠药品供应渠道,售出药品能够得到及时补充的可不设置仓库。零售连锁总部仍按原标准执行。

三、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在企业取得经营资质后三个月内,由属地市场监管局组织一次跟踪检查,对不符合承诺要求的责令整改,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纳入药店日常检查对象,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同时监督信息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进一步提高民众满意度

鼓励、引导全市有针对性的设置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重点是药品零售网点数量不足的农村、山区,人群流量大的便利店、超市、车站、机场、宾馆的商店等,进一步提高民众日常购药的便捷性。

本通知自2020年12月30日起执行。

衢州市乙类非处方药品零售企业开办审批承诺书.doc

                                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