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1700/2019-79250 成文日期: 2019-06-04
发布机构: 市水利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组配分类: 本机关简介

衢州市水利局

发布日期:2020-12-04 11:4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水利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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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衢州市水利局
机构负责人: 钱志生
联系方式: 0570-3082137
机构地址: 浙江省衢州市府东街1090号
监督电话: 0570-3069008
邮政编码: 324000
传真: 0570-3082267
工作职责:

市水利局内设4个行政处室,分别是办公室、规划建设处、水政水资源处(挂行政审批服务处、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牌子)和河湖运管处。直属事业单位8家,分别是衢州市河湖管理中心、衢州市农村水利管理中心、衢州市水资源与水土保持管理中心、衢州市信安湖管理中心、衢州市水文与水旱灾害防御中心、衢州市水利服务保障中心、衢州市乌溪江引水工程管理中心、衢州市铜山源水库管理中心。主要机构职能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规划、全市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农村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省水利资金和市级财政性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组织、监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市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指导水利信息化工作。

(七)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组织指导重要江河、水库、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组织有关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占用水域审批)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指导低丘红壤治理开发。

(八)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提出并协调落实市直管工程运行和后续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指导开展配套工程建设。按分工负责水利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建设与运行管理市场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能资源调查评价,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指导水政监察,指导协调水事纠纷的处理。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江堤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二)开展水利科技、教育和对外交流工作。组织水利科学研究、科技推广及对外交流。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监督实施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定额。

(十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台风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制定水旱灾害防御水利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

1. 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坚持建管并重,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2. 指导和推动水利部门“最多跑一次”改革向纵深发展,推进治理现代化。优化水利部门政务服务体系,推进简政放权,规范审批服务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深化水利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强化水利管理服务信息化技术支撑,推动数字化转型。优化营商环境,方便群众办事,全面提升企业和群众改革获得感和满意度。

(十六)与市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 市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台风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2.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并指导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开展较大及以上事故和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市水利局水旱灾害防治工作;会同市水利局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

3. 必要时,市水利局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市水利局设下列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宣传、信息、政务公开、信访、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安全、后勤等工作。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系统队伍建设。承担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编制部门预决算并组织实施。承担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组织编制水利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科技推广。承办对外交流工作。指导水利信息化工作。

(二)规划建设处。拟订水利规划,组织指导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核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组织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提出中央、省水利资金和市级财政性水利资金安排建议,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中央和省级、市级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承担水利统计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组织开展水利建设的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定额的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组织开展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依法承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江堤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水政水资源处(挂行政审批服务处牌子)。承担水利工作的综合性政策、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工作。组织指导水利行政许可、水政监察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协调跨县(市、区)水事纠纷。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指导水量分配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实施水资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审核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承担市水资源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局行政审批工作。

(四)河湖运管处。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指导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组织拟订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组织开展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政策和技术标准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水利工程运行调度规程、控制运用计划。指导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开展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开展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水系连通、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山塘建设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河道采砂相关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洪抗旱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组织协调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水利系统防汛物资管理。组织指导水文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办公时间: 冬令时8:30——12:00,14:00——17: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8:30——12:00,14:30——18:00(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