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3﹞第10号

发布日期:2020-12-11 19:2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资规局 字体:[ ]
分享: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浙土字D〔2012〕-0034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衢州市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一)回龙西侧10-1地块住宅用地;

(二)武警衢州市支队机动中队、卫生队地块特殊用地;

(三)钱家山一号地块商住用地。

二、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按衢政发﹝2012﹞18号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执行,四级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4.4万元/亩。

征收土地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房屋拆除的,按衢政发〔2010〕3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被征地村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被征地乡、村

土地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合计补偿(万元)

柯城区白云街道回龙村

2.9180

66

192.5880

柯城区白云街道压潮村

10.8251

66

714.4566

柯城区白云街道双塘岭村

1.4243

66

94.0038

柯城区白云街道钱家山村

12.0453

66

794.9898

柯城区白云街道湖柘垅村

2.1386

66

141.1476

合计

29.3513


1937.1858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衢政发﹝2012﹞18号衢政发﹝2010﹞3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3年4月15日前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衢州市国土资源局西区分局。

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异议,有申请协调和裁决的权利。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征地补偿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衢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联系人: 毛晓星、江华根      联系电话:3116543

特此公告。

 

衢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