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13〕第10号

发布日期:2020-12-11 19:2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资规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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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浙土字D〔2012〕-0034号文批准我市征收集体土地29.3513公顷。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一)回龙西侧10-1地块住宅用地;

(二)武警衢州市支队机动中队、卫生队地块特殊用地;

(三)钱家山一号地块商住用地。

二、征收地位置及范围(见征地规划红线图)

三、被征地村及土地面积

被征地村

土地面积(公顷)

合计

(公顷)

耕地

园地

林地

其他农用地

建设

用地

未利用地

柯城区白云街道回龙村


2.8274




0.0906

2.9180

柯城区白云街道压潮村

0.0353

10.0940




0.6958

10.8251

柯城区白云街道双塘岭村


1.3454




0.0789

1.4243

柯城区白云街道钱家山村


11.8530

0.0951


0.0972


12.0453

柯城区白云街道湖柘垅村

0.4417

0.1446

0.1933

1.3267

0.0323


2.1386

合计

0.4770

26.2644

0.2884

1.3267

0.1295

0.8653

29.3513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征收土地按衢政发〔2012〕18号文件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价执行,四级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4.4万元/亩,林地2.6万元/亩,未利用地1.6万元/亩。

征收土地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房屋拆除的,按衢政发〔2010〕3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人员安置办法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衢政发〔2012〕18号、衢政发〔2010〕32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其他

请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证明材料,于2013年4月15日前到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请相互转告。

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凡抢建、抢种的地面附着物不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