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有关指标及权重的通知(衢经信产业〔2019〕44号)

发布日期:2019-09-04 10:3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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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经信产业〔2019〕44号


关于调整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

有关指标及权重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科学建立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根据《衢州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衢政办发〔2018〕47号)(下称评价办法),按照省亩均办《关于做好高新技术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亩均办〔2018〕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本级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实际,对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有关指标、权重等事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计算口径、基准值和附加分的调整

(一)调整排放量计算口径。排放量将“排污折算数”调整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口径。

(二)调整相关基准值。

1.调整规上企业亩均税收评价基准值。亩均税收以每亩20万元为基准值。

2.调整规上企业单位排放增加值评价基准值。单位排放增加值以每吨排放量230万元为基准值。

(三)完善规上企业附加分。在评价办法按税收规模附加分基础上,增加亩均税收附加分。

1.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附加分。高新技术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按25%税率还原,其所增加的亩均税收以每亩20万元为基准值,权重分35分计分。

2.企业技改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附加分。经备案的技改项目购入固定资产所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亩均税收以每亩20万元为基准值,权重分35分计分。

3.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附加分、企业技改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增值税抵扣附加分和亩均税收分值,三者合计最高不超过70分。

二、调整单位排放增加值计算公式和排放量口径

单位排放增加值=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值现阶段采用环境统计量,主要污染物指标应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

三、其他

(一)对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原则上不列入D类。

(二)企业经备案的技改项目购入固定资产所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企业提供的经认定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发票为依据,以综合评价会计年度为期限,每一会计年度抵扣一次(不重复)。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衢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衢州市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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