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衢州市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衢市监规〔2019〕1号)

发布日期:2019-09-04 10:1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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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市监规〔2019〕1号


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衢州市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

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修订)、《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58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强市质量强市品牌强市和“浙江制造”品牌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 (衢政办发〔2017〕85号)的要求,制定《衢州市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与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30日

衢州市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与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以下简称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标准化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修订)、《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58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强市质量强市品牌强市和“浙江制造”品牌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 (衢政办发〔2017〕85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化试点项目是指在特定领域利用标准化的原理和方法,通过制定、实施标准等措施促进生产方式转变、产品和服务质量效益提升,探索新型标准化模式和方法,拓展新的标准化工作领域。衢州市标准化试点项目是指围绕市委市政府“1433”战略,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推动标准化与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深度融合,引领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转变,加快完善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科技含量高、组织管理比较完善、示范带动作用强的项目,涵盖工业、农业、服务业以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

第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统一协调标准化试点项目的管理。按照“自愿申报、有序实施”的原则开展。在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选择、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各县(市、区)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各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各县(市、区)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主管单位,共同做好标准化试点项目实施的督导工作。

第四条 标准化试点项目实行申报、审核、立项下达、实施、组织验收、跟踪检查的管理方式。标准化试点项目实行资金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章 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要求

第五条 在衢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可以单独或联合体(联合单位一般不超过3家)形式,自愿承担标准化试点项目。

第六条 申报标准化试点项目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设立标准化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标准化人员,最高管理者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

(二)所在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重视标准化工作,能够为试点提供政策、资金或其他支持。

(三)近三年,承担标准化试点项目无不诚信行为或验收不合格;未发生重大产品(含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并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四)具有较强的行业或社会影响力,发展潜力良好,试点单位的规模和基础条件应与所申报的标准化试点项目相匹配,具有严格的标准化实施保障体系。

(五)承诺并执行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三章 标准化试点项目审核立项

第七条 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开展市级项目的申报工作。市级项目申报须填写《衢州市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表》(附件1),并附项目可行性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征得县(市、区)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县(市、区)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与初审,由县(市、区)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报送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属单位申报材料由相关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与初审,推荐并报送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 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组织标准化专家组开展市级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根据审核结果和资金预算下达立项计划。市级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在立项计划下达后签署并递交《衢州市标准化试点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附件2)。

第九条 申报工作一般在每年4月底之前完成,具体申报工作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统一部署。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验收

第十条 标准化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试点项目建设领导组织机构,加强标准化宣传和培训,促进标准化人才培养,对试点项目开展有完善的总体部署、明确的建设目标、科学的实施方案和必要的经费保障,有序组织实施,按时完成试点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1-2 年,试点单位应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总结和对比分析。周期为2年的需按要求开展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中期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标准化试点项目应按照《任务书》的要求实施和验收。

第十三条 标准化试点项目到期前 2 个月,试点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衢州市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附件3)或相应规定评价指标进行自我评估。

第十四条 自评合格的标准化试点项目,应向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在县(市、区)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验收申请材料包括《衢州市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申报表》(以下简称《验收申报表》,附件4)、自我评估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材料的初审,签署验收初审意见后,将验收材料(一式三份,含电子版)报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标准化试点项目自查不合格、未通过初审的,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书面延期验收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建设时间可延长但不应超过 1 年。

第十六条 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任务书》及《评价细则》等相应评估依据,对标准化试点项目进行验收。也可委托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验收材料应包括:《验收申报表》、自我评估报告、《任务书》、《评价细则》、《评估验收报告》(附件 5) 等相应及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结果分为 “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优秀”项目比例控制在40%以内(如验收结果优秀比例超过40%,由市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验收得分高分并结合实际进行排序,确保优秀补助项目在40%以内)。试点期为一年的按照验收等次以不超过5万元/个的标准补助,试点期为两年的按照验收等次以不超过8万元/个的标准补助。资金安排及使用按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验收不合格的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应按《评估验收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半年,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项目试点。

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标准化试点项目的承担、推荐(主管)单位应各司其责,共同做好项目试点的开展、实施及保障工作。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作为标准化试点项目推荐(主管)单位的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试点工作的日常督导,对组织实施不力、进展缓慢的标准化试点项目,要求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发现重大问题须及时报送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宏观指导,不定期抽查项目实施情况,协调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市级标准化项目试点期间,出现重大产品(含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或受通报批评、媒体曝光并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撤销项目试点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验收不合格、不按《任务书》履约、无故逾期不开展中期汇报、评估或申请验收的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可视情节作出书面警告、通报批评或撤销试点资格等处理,并记入标准化试点项目信用库,被撤销试点资格单位后,3年内不再具有我市标准化试点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补助资金由市局统一拨付。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标准化技术培训推广、购置必要的检测检验设备、基地建设、产品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等。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项目申报、审核立项、验收结果及资金补助等环节在衢州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的市市场监管局部门链接中网上公开公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衢州市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表

2.衢州市标准化试点项目任务书

3.衢州市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评价细则

4.衢州市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申报表

5.衢州市标准化试点项目评估验收报告

衢市监规[2019]01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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