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衢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细则的通知(衢环发〔2019〕59号)

发布日期:2019-09-04 10:0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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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环发〔2019〕59号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衢州市财政局关于

印发衢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根据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浙环发〔2018〕2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2011〕134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特制定了《衢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衢州市财政局

2019年5月5日


附件

衢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衢州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衢州市行政区域内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采用电话、来信、来访、网络等方式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45”。

第四条 对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

(一)非法倾倒工业废物或医疗废物的;

(二)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

(三)工业企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四)工业企业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五)工业企业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污染处理设施的;

(六)通过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七)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八)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危害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不得谎报;

(四)举报人应当协助环保部门调查取证,举报事项须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确属环境违法行为,且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的;

(五)对同一事项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排污者再次涉嫌违法排污的,可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环境违法行为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六)环境污染情况属实,但责任主体难以查实,而举报人(或相关人员)提供线索较为明确,为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处理提供较大帮助的,可给予举报人(或相关人员)适当的奖励。

第六条 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经查实,并对违法企业或个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按举报案件罚款金额的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奖励金额不少于1000元;案件当事人被依法移送公安实施行政拘留的奖励金额不少于2000元的;案件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金额不少于5000元的。

符合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可给予500元以下的奖励(同一事项与其他有奖举报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举报奖励部门应在举报案件办理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符合本细则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领举报奖励。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八条 举报奖励原则上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实施,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保障;财政部门应对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奖励经费的管理。

第九条 举报受理及查处机关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本人信息。对泄露举报人情况、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及其亲属的举报不适用本细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和衢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9年6月5日起施行。


附件

衢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审批表

举报人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举报人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收款账号和

开户行

邮编

收款人姓名与

举报人关系

举报方式

来访(  ) 电话(   )信件(   )网络(    )

举报查处情况

案件查处部门

初步奖励意见

承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局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领奖情况

备注

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