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800/2019-103080 | 成文日期: | 2019-09-30 |
发布机构: | 市商务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号: | 衢商务〔2019〕89号 | 统一编号: | ZJHC21-2019-0001 |
ZJHC21-2019-0001
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西区管委会,柯城区、衢江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市本级各相关企业:
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7]65号)和《关于公布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试点名单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7〕92号)、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8〕94号)、《关于下达2018年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企〔2018〕12号)和《关于下达2019年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企〔2019〕20 号)精神,特制定《衢州市2019年省级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商务局 衢州市财政局
2019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衢州市2019年省级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
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全面促进我市商贸流通业创新发展,将对经公示后的我市2019年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试点项目给予资金支持。为进一步规范2019年财政支持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支持对象 资金支持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衢州市本级(含柯城区、衢江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市商务、市财政最终确定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
(二)合法经营,在市本级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信用良好,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资料。
(四)企业当年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违法乱纪案件。
(五)项目未享受过各级财政资金补助,或享受各级财政资金补助部分剔除的。
第三条 资金支持项目内容
(一)支持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加强产销衔接,创新鲜活农产品流通模式,培育一批农超对接龙头企业,初步形成高效率、低成本、低损耗、畅通安全的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将更多的农产品销往省外市场。
(二)支持百货超市创新发展。创新百货、购物中心、连锁超市等市场主体,提升线下消费体验,鼓励拓展线上业务,加快发展自有品牌,形成品牌效应,实行深度联营。
(三)支持社区商业提升发展。打造一刻钟便民生活服务圈,支持邻里中心、邻里街区建设,满足不断增加的消费需求,改善周边小区的商业配套,满足小区居民更高层次的消费需求,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
(四)支持特色商业示范街区建设。发挥特色商业街集聚区作用,挖掘商业街历史文化内涵,引进具有地域特色、适合网络销售、旅游购物的名企、名品,组织和支持商业展会,创新管理模式,推动商旅文一体化发展。
(五)支持老字号传承创新发展。支持老字号企业经营创新,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加强老字号文化保护,支持建设老字号博物馆,展现老字号传统技艺,开展历史文化教育活动。加强老字号技艺传承,建设“工匠创新工作室”和“工匠教育基地”,保障传统技艺工艺传承。
(六)支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体系建设。支持企业加大改造投入,按照行业环保和技术规范标准,提升场地建设和拆解技术水平,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内部管理水平,拓展拆解产品的电商销售渠道。
第四条 资金支持标准
(一)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百货超市创新发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
1.以投资比例计算为主,原则上按2018年11月1日-2019年10月31日期间发生实际投资额5%给予补助,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40万元,最低补助额为5万元,其中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百货超市创新发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类项目投资额要求不少于50万元,所有平台建设投资额不少于10万元。投资额不含土地购置款及房屋、场地租金。
2.商业连锁企业、再生资源企业开设的连锁门店,净增加一家直营门店的补助3万元,最高补助不超过40万元。
3.百货超市开展资金支持内容范围内的模式创新,给予不超过5万元补助。
(二)特色商业示范街区创建、社区商业提升发展、老字号传承创新发展项目:
1.特色商业示范街区建设:达到《浙江省特色示范街的基本条件、技术规范》要求的,经商务部门验收通过,给予运营管理企业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社区商业提升发展:符合《浙江省邻里中心(街区)建设指南》(试行)要求的社区商业街区,经商务部门验收通过,给予建设主体不超过5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实施家政便民网络和便民服务圈的建设主体,给予不超过5万元一次性补助。
3.老字号传承创新发展:对老字号企业开展资金支持内容范围内的投资建设项目,经商务部门验收通过,给予不超过5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所有项目按就高原则补助,不得重复享受;如资金总盘不足,各项目补助同比例降低。
第五条 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一)申报
企业根据申报通知(另行发文)向市商务局书面申报,所需材料如下(一式四份):
1. 企业申请报告(含企业基本情况、试点项目完成情况);
2. 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纳税证明;
4.企业承诺书(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5.涉及投资的,需提供投资额发票、资金往来证明;涉及经营面积的,需要提供经营面积证明;涉及经营业态要求的要提供分类业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其他要求提供的项目明细、图片等证明材料。
(二)审核
市商务局负责审核企业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可聘请《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对2018—2020年度中介服务实行定点采购管理的通知》(衢财采监〔2018〕1号)中确定的定点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对各项目投资情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市商务局根据审计报告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信息公开、组织验收、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审核、预算执行,组织指导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并组织实施再评价和监督检查。
(三)公示
由市商务局在其衢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对拟支持项目及支持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如有投诉举报,需重新审核公示。
(四)拨付
经市商务局公示后,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
金支持文件,由市商务局办理资金拨付。
第六条 监督管理
(一)企业获得的支持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对使用绩效情况进行总结,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同时,接受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
(二)获得专项支持资金的企业,如有骗取支持资金行为、违反支持资金规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追缴扣回支持资金、取消今后享受财政专项资金补助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于2019年11月10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