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0002618306N/2019-104546 | 成文日期: | 2019-08-16 |
发布机构: | 市资规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文件编号: | 衢自然资规〔2019〕119号 | 统一编号: |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局各处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衢州市区不动产变更登记有关事项的意见(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落实。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明确衢州市区不动产变更登记有关事项的意见(试行)
为加强市区不动产登记管理,进一步明确不动产变更登记有关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意义
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管理,以管理促规范,以规范促服务,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为打造营商环境最优城市作出努力。
二、基本原则
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依法依规、便民高效、保障权益、促进发展。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含柯城、衢江)管辖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
四、处理办法
(一)规范不动产变更登记。不动产分割合并,必须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规划条件的约定内容,设定不动产单元办理不动产登记。规划条件或出让合同中已经明确不得分割转让的项目,不得对不动产进行分割。
(二)不动产变更登记有关事项按以下规定执行:
1.商服用地类
(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办理首次登记的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通过后,按规划审定图纸设定不动产单元办理首次登记。
(2)首次登记未按最小房屋基本单元进行登记的,且符合不动产单元设定规则,可以持原规划审定图纸,按原已确定的房屋基本单元申请变更登记。
(3)首次登记后,不动产权利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内部结构调整不动产登记单元。
(4)对因规划设计、结构安全及消防等原因无法封闭、建立固定维护结构的商场、市场等内部开放空间,权属单元界址处必须有永久性的固定界标。
(5)以餐饮、酒店、旅馆类项目供地或审批建设的项目不得对不动产进行分割办理变更登记。
2.住宅、商住类
(1)住宅及商业住宅类项目设定不动产单元,应符合可独立使用、有固定界线和封闭空间基本要求。
(2)对产权明晰、满足独立使用、界线固定封闭的储藏室、配建的车库、车位,可与所在国有建设用地设为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办理不动产登记。
(3)对阁楼与主体住宅有单独通道和出入门,且规划审批为内部各自独立封闭,具有单独使用价值的,可各自设定不动产单元办理变更登记。对规划审批为跃层的住宅或主体住宅与阁楼非各自独立封闭,不得分别设定不动产单元。
(4)对于商住类项目,规划条件和出让合同中已经明确具体用途、所占面积比例和位置的,且符合不动产单元设定规则,可按照规范设定不动产最小单元,办理不动产分割变更登记;对具体用途、所占面积比例和位置不明确的,由不动产变更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规划管理处(科)、开发利用处(科)等相关业务处(科)室,按照现状对不动产实际用途、面积、位置进行确认,填写《衢州市区商住类项目用途、面积、位置确认表》(附件1),经确认的房屋基本单元应符合不动产单元设定规则,方可对不动产进行分割办理变更登记。不动产权利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内部结构,调整不动产登记单元。
(5)非公开出让的单一用途及权利人的多层自建房(含农房),宗地和房屋不得进行分割。
(6)对以A、B户型(子母套)分别设定不动产单元的,经依法处置到位的,可依权利人申请对不动产单元进行调整(合并)办理变更登记。
3.工业类
(1)工业不动产的分割不得改变原不动产权利人,不得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有清晰的界址,相对独立,能够单独处置,不影响相邻宗地的开发利用和地役权的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应以幢为基本单位划分不动产单元。
(2)工业不动产分割前必须按照工业用地出让合同完成项目投资,并通过建设项目复核验收。已经分割的不得进行再次分割。
(3)工业不动产分割应当由所在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报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
(4)分割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包括:工业企业书面申请、工业不动产分割审批表(附件2)。
五、发布实施
本通知自2019年9月8日起实施,解释权归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有。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附件1:衢州市区商住类项目用途、面积、位置确认表
附件2:衢州市区工业不动产分割审批表
附件1
衢州市区商住类项目用途、面积、位置确认表
单位:平方米
申请人 | ||||
不动产证书号 | ||||
不动产基本情况 | ||||
土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
土地出让情况 | ||||
确认情况 | 商业面积: | 位置: | ||
住宅面积: | 位置:
| |||
自然资源和规划 部门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衢州市区工业不动产分割审批表
单位:平方米
申请人 | |||
不动产证书号 | |||
不动产基本情况 | |||
土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
出让审批情况 | |||
拟分割宗地情况 | |||
开发区管委会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自然资源和规划 部门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政策解读:http://www.qz.gov.cn/art/2019/8/16/art_1528920_370438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