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小学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衢市教基〔2019〕8号)

发布日期:2019-05-10 17:0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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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市教基〔2019〕8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小学放学后校内

托管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发改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市直各学校(单位):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小学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教基〔2018〕113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小学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教育局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2月20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小学放学后校内托管

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017〕2号)和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小学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教基〔2018〕113号)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切实推动市委“1433”发展战略体系在教育领域重重落地。开展小学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工作,帮助家长破解因工作等原因不能按时接送学生难题,保障学生安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综合施策破解中小学生校外负担过重难题,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教育获得感、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实施小学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是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育教学任务之外,基于学生家长自愿,针对确实有接送困难的家庭开展的具有公益性、非普遍性的服务。学校实施托管服务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原则。学校要事先充分征求家长意见,主动向家长告知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保障措施等,建立“家长申请、班级初审、学校核准、统筹安排”的工作机制。

(二)公益原则。校内托管服务坚持公益性。校内托管服务收费,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根据有关政策核定标准,相应费用由学生家庭负担并全部用于托管服务开支。对经济困难家庭的托管服务费用,可参照学生资助政策予以支持。

(三)公开原则。校内托管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要全面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三、具体安排

(一)托管服务时间。实施校内托管服务时间原则上为下午放学后至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下班时间止。具体服务时间由各县(市、区)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明确。

(二)托管服务对象。小学校内托管服务对象为放学后家长接送有困难、托管有需求的小学生,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父母双职工且无其他家人照看的学生等亟需服务群体予以优先保障。校内托管服务面向特殊需求群体而非全体学生,严禁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严禁以任何方式拒绝或推诿符合托管条件的学生参与。

(三)托管服务内容。要坚持有利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原则。托管期间主要由学校安排专人照管学生自行复习、作业、预习和课外阅读等。严禁借机组织开展学科性集中教学或辅导,严禁以补差提优等名义组织或变相组织集体补课。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适当安排体育、艺术、科普、游戏、影视欣赏等课外活动。学校面向全体学生的拓展性课程活动和部分学生参加的校艺术队、体育队等不属于托管服务范畴。

(四)托管服务责任主体。学校要切实承担托管服务主体责任,科学组织实施托管服务。参加托管服务的学生人数较多时,按照不超过45人规模编成若干个固定班级统一组织实施服务管理,并要确定固定人员担任托管服务班级负责人或班主任。托管服务工作一般由校内教师承担,鼓励学校返聘退休教师,招募学生家长、社区志愿者担任义工,一起参与托管服务。学校不得将校外培训机构引入校园参与或组织实施校内托管服务,坚决禁止学校借托管服务名义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办班。

四、工作要求

(一)主动担当。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担负起小学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的统筹管理职责,发改、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共同做好校内托管服务指导管理工作。各实施托管服务学校要结合实际,积极作为,充分利用管理、人员、场地、资源等方面优势,主动承担小学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工作。

(二)规范收费。全市校内托管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市发改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统一核定,另行公布。市发改、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托管服务收费的监督,校内托管服务费按学期收取。校内托管服务费统一使用财政票据,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用于托管服务开支。

(三)合理取酬。学校对参与托管服务工作的教职工给予相应的劳务报酬,劳务报酬纳入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具体额度由当地人力社保、财政和教育部门研究确定。学校要进一步完善内部考核和分配办法,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劳务报酬发放结果报当地人力社保、财政和教育部门备案,备案材料作为工资发放、审计和检查的依据。

(四)保障安全。切实完善校内托管服务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托管服务人员责任,加强对师生安全卫生意识教育,强化活动场所安全检查和门卫登记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严格的考勤、监管、交接班制度和应急预案措施,切实做到托管服务集中有人监管,活动有安全措施,进出有统一组织。要指导学生家长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按时接送学生,服从学校管理。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会同财政等部门,全面落实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等,学校引导家长自愿为参加校内托管的学生投保学生平安保险等。

(五)严格监管。各县(市、区)教育局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落实主体责任,统筹规划各类资源和需求,确保县域范围有托管服务刚性需求学生的小学均开展校内托管服务工作。各地财政部门对校内托管服务要予以资金支持,不断完善托管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要坚决禁止学校借托管服务名义高收费、乱收费、滥发补贴等。

各地要强化校内托管服务管理,把校内托管服务工作纳入考评体系,加强督导检查。小学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工作列入各县(市、区)教育局年度教育业绩考核。

本办法自2019年2月20日起实施。

衢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9年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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