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大病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衢政办发〔2019〕4号)

发布日期:2019-05-10 16:3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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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政办发〔2019〕4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完善大病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2016〕5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35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从2019年起对衢州市大病保险商保承办相关政策作出调整:

一、健全盈亏分担机制。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以盈余额5%和亏损额15%为限,大病保险盈亏额在中标价5%以内(含5%)的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全额承担(享受);亏损额在中标价5%—15%(含15%)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和商业保险公司各分担50%;限额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全额承担(享受)。大病保险基金不足部分按原筹资模式筹集。

二、完善商保承办模式。大病保险商保承办模式可选择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盈亏共同分担的购买大病保险产品模式,也可选择政府购买经办服务与激励考核相结合模式,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全市大病保险实际运行情况自行选择。

本通知自2019年2月23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衢州军分区,市法

院,市检察院,巨化集团公司,各群众团体。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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