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015K/2019-100251 成文日期: 2019-12-20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组配分类: 市府办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衢政办发〔2019〕44号 统一编号: ZJHC01―2019―0019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市区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20 18:2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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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ZJHC0120190019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政办发〔201944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

市区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市区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20

(此件公开发布)

 

衢州市市区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激发流动人口参与我市经济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00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衢政办发〔201610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积分申请人的积分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本市市区,是指柯城区、衢江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居住证积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将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  居住证积分管理与积分应用坚持自愿申请、动态调整、属地申办、公开公正、有序可控、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五条  市公安局负责统筹市区积分管理实施,推进各部门流动人口信息资源整合、共享,牵头开发建设积分管理信息平台,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积分管理工作。

公安、教育、住建、资源规划、人力社保、医保、卫健、团委、红十字会、税务、市场监管、营商办、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居住证积分材料审核以及积分应用等相关工作。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本辖区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积分申请受理、积分认定、积分调整、异议核查、积分应用等工作,并设立相应的积分受理窗口,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

第六条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分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基础分指标包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等指标。加分指标包括奖项荣誉、社会服务、投资纳税等情况。减分指标包括刑事犯罪、行政拘留、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一票否决指标是指有危害国家安全及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等。

积分分值以申请人提交的各类有效证件及相关材料为依据,按照《衢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试行)》规定的相应分值进行累计。根据本市市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市公安局可会同相关部门对积分管理指标体系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纳入居住证积分管理应用的公共服务项目包括子女入读义务段(含学前)学校、职业技能(学历)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文化旅游和其他特定公共服务等。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公共服务资源制定具体的配套实施细则逐步推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可以向本市市区任一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积分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登录积分管理信息平台提出积分申请和预约办理,并递交相应材料。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请。材料通过部门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第九条  积分受理窗口负责做好积分申请受理和信息录入,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

积分受理窗口受理申请后,同步将相关材料录入居住证积分管理应用服务平台,并推送至相应的职能部门进行材料审核。职能部门在接收受理窗口推送的材料信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积分审核并反馈。因不能通过信息共享核查或需异地核查的,可延长至7个工作日内完成。积分核定后,由积分受理窗口将积分情况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及时向积分受理窗口提交证明材料,通过审核后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积分申请受理后,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登录积分管理信息平台,或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积分受理窗口查询本人的积分情况。

申请人对积分有异议的,可登录积分管理信息平台或到积分受理窗口申请核查,并提供相关依据材料。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出具核查结果。申请人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积分受理窗口申请复核;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积分受理窗口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提出的复核申请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审核流动人口的居住证积分申报材料。

共青团组织负责对志愿服务进行核查;

教育部门负责对学历证书进行核查;

公安部门负责对居民身份证、居住证、驾驶证、违法犯罪记录等进行核查,其中违法犯罪涉及其他司法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由涉及的司法部门配合核查;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个人自主创业登记注册信息进行核查;

税务部门负责对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核查;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对《国家职业资格清单目录》列出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养老保险情况进行核查,其中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涉及其他部门行业颁发的,由相关的行业部门配合核查;

医保部门负责对参加医疗保险情况进行核查;

住建部门负责对公租房、直管公房及房屋交易备案情况进行核查;

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对不动产权登记情况进行核查;

卫健部门负责对无偿献血情况进行核查;

营商办负责对个人信用记录进行核查;

红十字会负责对捐献造血干细胞和器官捐献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用积分为申请人提供公共服务等权益前,应当将申请人积分情况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建立居住证积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在积分公示之前,发现已纳入积分排名的申请人有规定的加分、减分情形或一票否决情形的,应及时调整申请人的积分分值,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申请人因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导致持有的居住证功能中止的,其积分暂时失效,核定的积分不作排名。申请人在居住证功能恢复后,积分重新生效。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证使用功能终止,其积分永久失效:

1.不再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不予签注的;

2.已迁入本市市区户籍;

3.居住证持有人死亡。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据此所得积分无效,因积分获取的相关权益一并取消,且5年内不受理其积分申请。

第十六条  负责积分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和积分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积分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在人、财、物方面给予充分保障。

第十八条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21日起试行。国家或本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