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30800/2019-100199 成文日期: 2019-12-10
发布机构: 市发改委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衢发改发〔2019〕89号 统一编号: ZJHC02-2019-00011

关于加强与公主岭市粮食产销合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10 10:5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发改委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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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发改发〔2019〕89号

 


关于加强与公主岭市粮食产销合作工作的通知

 

市本级各相关部门、各粮食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衢州市与吉林省公主岭市粮食产销合作关系,搭建公主岭与衢州农产品产销合作平台,丰富衢州市主食市场供应,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18〕9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9年省粮食安全专项资金中安排100万元对两地粮食产销合作实行补助。现将有关补助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1. 衢州市本级(含柯城区,下同)的粮食企业。

2. 公主岭市在衢州市本级设立经营网点、专卖店的粮食企业。

3. 参加衢州市与公主岭市两地政府主办的粮食产销合作相关活动的单位。

二、补助内容

1. 对从公主岭市采购并运达至衢州市本级的粳稻(大米)、饲料玉米以及小米、绿豆、鲜食玉米等杂粮实施补贴。

2. 对公主岭市粮食企业在衢州市本级设立粳稻(大米)、饲料玉米以及小米、绿豆、鲜食玉米等杂粮经营网点、专卖店的给予一次性补贴。

3. 参加两地政府开展的粮食产销合作交流、产品推介等活动的给予补助。

三、补助条件

1. 企业具有粮食经营资格;

2. 企业纳入粮油直报系统范围;

3. 企业在公主岭市采购的粳稻、饲料玉米不低于国标三等,大米二级以上;小米、绿豆、鲜食玉米等杂粮需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4. 采购的粮食必须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采购并运抵衢州市本级,采购时间以采购合同签订的日期为准,运抵时间以货到接卸目的地日期为准;

5. 公主岭市粮食企业认定以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为认定标准;

6. 补贴申领企业必须与运输凭证的货物接收单位相一致。

四、补助标准

1. 一次性补助。公主岭市粮食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在衢州市本级新设立经营网点、专卖店且持续经营2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

2. 运量补助。从公主岭市采购并运抵衢州市本级的粳稻(大米)、玉米,每吨给予200元运费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1000吨(粮食数量累计计算)。

3. 货价补助。小米、绿豆、鲜食玉米等杂粮按照采购价值的百分之五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10万元。

一次性补助、运量补助、货价补助可同时享受。

4. 参加两地政府开展的合作交流、产品推介等活动的根据实际费用情况给予相应补助。

五、实施期限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六、申报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 采购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 企业在公主岭市的采购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 银行付款凭证及复印件,付款凭证上的付款方和收款方必须与采购合同、发票双方一致;

5. 运输凭证或相关说明材料;

6. 在衢设立经营网点、专卖店的还需提供商场、超市合作协议或房产租赁合同。

七、申报流程

1. 企业填写补助申报表,于每年11月底前向衢州市发改委申报。

2. 市发改委审核申报材料并集体决策后,对外公示。

3.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发改委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八、其他事项

1. 市发改委负责开展我市与公主岭两地粮食产销合作工作,包括补助资金办法的制定、具体审核兑现,组织相应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审计和检查。

2.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和预算安排,开展或指导主管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3.企业应按统计制度规定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购销存统计报表、产业经济报表,应报未报三次以上的,取消补助资格。企业申请奖补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一律取消补助资格,并列入粮食行业管理“黑名单”。

4. 本通知有效日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如 100万元补助资金提前使用完毕的,则有效期提前终止。

 

附件:粮食企业产销合作补助申报表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衢州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29日  

附件:

粮食企业产销合作补助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申报内容


企业地址


经营范围


采购内容


采购单位


采购数量


采购金额


企业产销合作情况


初审意见

业务处室


市发改委意见







 政策解读:http://www.qz.gov.cn/art/2019/12/10/art_1229037238_1282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