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30800/2019-102334 成文日期: 2019-10-25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衢财预执〔2019〕4 号 统一编号: ZJHC12-2019-0004

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0-25 17:0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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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间隙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1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7〕86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衢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财政保障、补助的市级党和国家机关(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含没有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为“行政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户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部门为履行公共财政管理职能,按照规定可以开设财政专户进行存储的特定专用资金,包括非税收入资金、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赠款资金、财政代管资金、事业收入资金、偿债准备金、外币专户资金以及专项支出资金。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公款,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类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转为定期存款或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信用担保。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资金及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是指市级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资金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参与资金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村镇银行等。

除国家有关政策已明确资金存放银行外,市级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选择同城银行经办机构作为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及单位公款存放银行。

第三条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廉政建设要求开展资金存放工作。

(二)公正透明。资金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市级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

(三)安全优先。资金存放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四)科学评估。综合考虑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收益性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

(五)权责统一。实施资金存放的单位应当履行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好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

第四条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或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市级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新开立或变更开户银行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确定。

市级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为由,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财政专户或行政事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第五条市级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财政专户资金一般在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除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及赠款资金外,社会保险基金等大额财政专户资金,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放。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不得转存定期存款。财政专户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方式,是指市级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资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前提下,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择优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决策方式,是指市级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对备选银行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定资金存放银行。

第八条除社会保险基金等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外,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

第九条参与市级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竞争性存放的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衢州市本级设有经办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

第二章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

第十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科学预测资金流量,在确保资金正常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制定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计划报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原则上统一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具体组织报名、开标和评标等事宜。

第十二条市政府采购中心应至少于每次操作前5个工作日,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发布邀请银行参与竞争性存放的公告,市财政部门在本级财政门户网站平台同步公告。

第十三条市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建立由财政部门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的5人及以上单数人员的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竞争性选择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四条市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市级财政部门委托按本办法实施竞争性存放招标工作,应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受托实施竞争性存放招标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安排,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设置,原则上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贡献度等方面指标。

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相关业务收费优惠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以及在信息系统建设、以往提供服务履约等方面的情况;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贡献度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对本地区经济发展、重点事业等的支持情况。

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和计分公式,由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置。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充分体现政府政策导向,应重点突出反映资金存放银行支持绿色金融改革、融资畅通工程建设等经济发展贡献度的相关指标体系及其权重,积极引导和激励银行机构加大对我市重大项目建设、小微企业、三农领域贷款支持力度,助推衢州经济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市财政部门应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由财政部门负责人签字生效后,市政府采购中心将招标结果在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市财政部门在本级财政门户网站平台同步公告。

第十八条报经财政部核准新开设的财政专户以及存量财政专户变更开户银行,原则上应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开户银行。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或资金存放银行:(1)具备参与竞争性选择资格的银行少于3家,或竞争性选择公告发布后,报名响应的银行少于3家的;(2)资金量较小,采取竞争性方式成本相对较高的;(3)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采用竞争性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急需的;(4)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决策部署,需要一事一议的;(5)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以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的,对财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领导干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实行利益回避制度,不得将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在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工作的银行。

财政部门在采用集体决策方式时,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备选银行进行评分,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的具体设置参照第十六条规定。

以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的,备选银行的评分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议等内容应当在财政部门局领导办公会议纪要中反映,并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第三章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

第十九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应严格按照规定实行竞争性存放。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投标原则上由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采取主管部门统一招标,下属单位依据招标结果办理资金存放的办法。下属单位具备招标能力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自行组织实施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投标。主管部门不具备招标能力的,可由主管部门统一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招标,并与之签订委托协议。

第二十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科学测算本单位资金流量,制定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并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计划,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拟定招投标计划,编制招标文件,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组织招标的单位”)应依据招标文件在指定网站发布公告,行政事业单位可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同步公告。招标公告内容包括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招标数量、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组织招标的单位应确保参与银行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开始发放招标文件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指定网站发布更正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且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自发布更正公告或书面变更通知日起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组织招标的单位应按规定建立5人及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应当由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各行政事业单位可从市级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公款竞争性存放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评分指标包括各竞标银行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和经济贡献度等方面指标。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利率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经济贡献度指标应包括银行在我市纳税情况,支持绿色金融改革、融资畅通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各项反映银行机构对我市经济发展、重点事业等支持情况的贡献度指标。招标单位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具体指标及分值权重,其中:利率水平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高于综合评分的40%,经济贡献度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

第二十五条招标结束后,招标结果经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招标结果生效后,组织招标的单位应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竞标银行,并在指定网站上进行公告。招标结果公告后,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具体中标结果书面通知相应下属单位,与中标银行按照招标文件和该银行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中标银行应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单位和银行在确保账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签订书面协议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向中标银行划款,办理定期存款相关手续;中标银行应及时向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定期存单。

第二十六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招投标方式:

(一)闲置资金量小于200万元的;

(二)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

(三)开户银行经招投标确定,且定期存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指定网站上公布的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

(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实行招投标的其他情形。

闲置资金是指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正常支付基础上,暂时闲置可用于定期存放的资金。

不采取招投标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

第二十七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招标确定的定期存款到期后续存原中标银行的,可不重新组织招投标,但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且续存利率不低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指定网站上公布的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到期定期存款原招标工作由市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需经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由下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自行组织实施的,可由该下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将决定结果报其主管部门备案。行政事业单位累计存期不得超过2年。

各单位应统筹规划、组织竞争性存放工作,尽量减少存款到期与实施竞争性存放招投标的间歇期。

第二十八条市级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本部门公款存放的主体责任,加强对所属单位公款存放的监管指导,招标结果应在签订定期存款协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财政部门备案。并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上年度的资金存放管理实施情况。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市级财政部门对银行参与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财政、纪委监委、审计、人行、银保监、金融办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实施监督管理。

市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业务指导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审计部门等其他监管部门应结合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等各类审计和专项检查,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监督检查,查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发现银行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移交市级相关部门处理。

市人行、市银保监局、市金融办应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公款竞争性存放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协助提供公款存放招标涉及的指标口径、内容和数据。

第三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确定新的资金存放中标银行时,应要求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财政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相关负责人员、主管部门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亲属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业绩、收入挂钩。

市级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多家中标银行,但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银行数量及中标银行具体资金分配方案,禁止招标单位在入围银行中进行二次选择,杜绝发生利益输送、利益冲突行为。

第三十一条资金存放银行出现以下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市级财政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应视情节轻重,通知该银行划回存放资金、并决定暂停或取消其参与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及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资格。

(一)一年内未按规定及时汇划到期本息违约两次及以上,或涉及金额较大的;

(二)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导致财务恶化或引起信用危机的;

(三)监管评级降低,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四)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

(五)未按照存款协议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六)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七)可能危及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资金存放银行应加强对财政专户资金运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不得将财政专户资金投向国家有关政策限制的领域,不得以财政专户资金赚取高风险收益。

资金存放银行未按规定办理财政专户资金存放业务,造成财政资金管理风险或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监管部门在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查单位应如实提供资金存放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阻挠、隐瞒;有关银行机构应如实提供受检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存放及银行账户的资金收付等情况,不得隐瞒。

第三十四条 各监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及时督促纠正;发现银行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的,应通报市银保监局和市纪委监委等部门;涉嫌违法违纪的,按规定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和问责。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柯城区、衢江区和绿色产业集聚区及其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上级政府或财政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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