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015K/2015-101868 成文日期: 2015-01-21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废止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衢政发〔2012〕42号 统一编号: -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5-01-21 07:1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衢州市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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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衢政发〔201242



衢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鼓励和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11119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11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加快建设“两地三城”战略目标,依托我市绿色生态、交通区位和发展空间优势,大力营造适合总部经济发展良好环境,鼓励本市企业做强总部,吸引国内外大企业大集团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发展质量和城市能级的“双提升”。

(二)基本原则:总部经济与城市建设相结合;总部经济与产业导向相结合;总部经济与楼宇经济相结合;总部经济与浙商回归相结合;企业总部与行业总部相结合;培育总部与引进总部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

二、总体目标、发展重点和产业导向

(三)总体目标:遵循现代产业发展规律,加快完善总部经济发展环境、政策框架和服务体系,经过5-10年努力,实现总部企业数量明显增加,规模效应明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提升,基本形成以衢州西区为核心、在四省边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区域性总部经济集聚区。

(四)发展重点:

1.培育发展传统优势民营本土总部。依托我市现有主导产业优势,大力扶持具有品牌优势、规模优势、关联带动力强、发展层次高的传统优势本土企业,引导企业总部与生产基地合理布局。特别是对已具备总部与生产基地分离条件的企业,鼓励其将总部迁入总部经济集聚区。

2.引进发展国内外企业(集团)总部和区域总部。充分发挥优势,立足衢州,依托浙江,借助省内陆海联动、浙商回归平台,深入对接海西区、长三角、海洋经济区,积极引进国内外大企业(集团)来我市设立综合性总部、区域性分部和管理、核算、研发、营销等职能型总部,重点引进能带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结构调整、对地方财政贡献度大的企业总部。

3.鼓励发展行业总部。充分发挥我市各类行业的资源共享优势,引导鼓励我市制造业、服务业、建筑业等行业协会和商会在衢州购建行业性总部大楼,鼓励外来衢州商会、衢州在外商会购建商会总部大楼,增强行业、商会整体的对外辐射力,提高行业、商会的整体形象和发展水平。

(五)产业导向:以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金属制品、特种纸、新型建材、绿色食品等传统优势产业为重点的先进制造业;以物流、商贸、旅游、金融、科技研发、文化创意、电子商务等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业;以绿色食品、花卉苗木等为重点的现代农业等。

三、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

(六)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衢州市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上市公司住所地为衢州)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现统一核算,并在衢州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导向,且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资信状况良好,无欠税、逾期贷款等不良记录。

3.设有下属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且被认定的行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市外机构不少于2家,且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少于30%

4.承诺5年内注册地址不从衢州市迁出,不改变在衢州市的纳税义务。

(七)同时应具备以下必要条件:

1.制造业总部。指从事先进制造业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且上年度纳税额(本地入库税金,下同)不低于1000万元。

2.服务业总部。指从事现代物流、休闲旅游、商贸零售、商务会展、科技研发、创意设计、服务外包、电子商务、股权投资等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且上年度纳税额不低于500万元。

3.现代农业总部。指从事现代农业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且上年度纳税额不低于500万元。

4.建筑业总部。指从事建筑业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且上年度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

(八)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国内外上市企业、国家和中央部委的大企业(集团)、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浙商回归的重大项目在衢州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及核算资格的区域性总部或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等分支机构,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九)认定分类和程序。自本意见颁布之日起从市外引进,在我市注册成立的公司,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新引进总部企业。对我市本土现有企业,符合认定条件的可认定为现有总部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准备相关申报材料,报市发改委,经初审后提交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核。

四、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扶持政策

(十)总部企业落户奖励。经认定为新引进总部企业,按到账注册资金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中,注册资金在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0万元;注册资金在5亿元(含)以上不足10亿元的,奖励300万元;注册资金在1亿元(含)以上不足5亿元的,奖励200万元;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含)以上不足1亿元的,奖励100万元。对在国内、境外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至我市市区的总部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十一)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前3年给予80%奖励,后2年给予50%奖励。奖励期满后,享受市政府的“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等相关扶持政策。经认定的现有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以该企业上年地方财政贡献额为基数,对其增长超过5%以上部分给予80%的奖励。

(十二)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

1.鼓励新引进总部企业在总部经济集聚区内自建总部大楼。自建总部大楼土地通过“招拍挂”方式获得商业用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在完工之日起5年内分期补助完毕。

2.对新引进总部企业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得超过300万元,在开业之日起3年内分期补助完毕。

3.对新引进总部企业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照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的,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助。

4.经认定的现有总部企业或市级以上行业协会、商会,因业务发展需要,对在总部经济集聚区自建总部大楼的,按照新引进企业自建大楼补助标准的100%给予补助;对需新购置或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新引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

5.享受补助政策的总部企业应承诺办公用房投入使用后5年内不改变房屋用途、不转让或转租,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房屋用途、转让或转租,其已领取的补助应予退还。其中对于自建总部大楼的,允许部分面积出租,出租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不得超过50%(单体面积特别大的,出租面积可放宽到70%以内),且承租对象必须是本意见中认定的总部企业或为总部企业提供商务、生活等配套的服务业。

(十三)总部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规定据实抵扣的基础上,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予以摊销。

(十四)新引进总部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一定额度的财政补助。对总部企业的其他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快四省边际人才强市建设的意见》施行。

(十五)对年度纳税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可通过“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确定扶持政策,并在约定期限内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

五、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环境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领导挂帅,市相关部门、单位参加的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总部经济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认定总部企业资格,审核有关资助和奖励事项,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十七)实行“绿色通道”服务。总部企业项目审批等手续纳入“绿色通道”,予以特事特办,并全程实行代办制。建立市领导干部联系总部企业制度,及时了解并掌握总部企业需求,帮助解决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十八)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国土资源部门在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中优先安排总部企业用地出让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安排农转用指标。鼓励总部企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对自建总部大楼的单个企业,其总部大楼用地不超过30亩,建筑容积率不低于2.0,建筑总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企业总部大楼由政府统一规划,在自愿的基础上企业可委托政府代建。

(十九)优化商务环境。鼓励金融机构对总部企业信贷支持,相关部门要积极为总部企业融资、上市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加快发展物流配送、金融保险、教育培训、科研设计以及法律、会计、咨询、广告策划等服务业,优先统筹安排总部企业所需的水、电、气、通信等公共设施,积极为总部企业在出入境、产权保护、进出口、人才引进、高管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个性化、便捷化服务。

六、其他事项

(二十)本意见适用于市本级。政策兑现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各县(市、区)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二十一)对总部企业的奖励和补助,从工业转型升级资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外经贸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文化发展资金、旅游发展资金、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等相对应的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十二)若遇国家财政体制和税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时,另行制订扶持政策。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衢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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